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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陳鈺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6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與遲延費1,39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定。再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
    法第71條本文亦定有明文;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
    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
    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
    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
    向其分期付款購物,未依約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雖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書第5條所載,如
    債務人有違反約定書任一條款,債權人得隨時縮短延後付款
    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不經催告或通知,逕行要求
    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計收利息等語。惟按民法第389條既
    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特約條款
    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債務人遲
    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債務人支付全部價
    金。依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載,商品分期總價68,0
    00元,雙方約定以24期按月攤還,除第一期應付2,818元外
    ,其餘每期付款2,834元,則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迄今,債
    務人遲付之金額僅5,668元(共2期),其遲付分期款之總額
    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則債務人之分期債務尚未全
    部到期,故債權人之請求,與上開規定不符。是債權人請求
    就全部未付款項支付及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編號 金 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利率 (年利率) 1  2,834元  114年8月29日 16% 2  2,834元  114年8月29日 16%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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