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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紹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5月1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支付命令事件,於114年5月1日所核
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僅保障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權利,
    若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20日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
    告確定,故支付命令必須確實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收受,始能
    謂已賦予債務人之程序保障,如未經合法送達,則20日之不
    變期間即無從起算。次按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30條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於民國(下同)114年3
    月28日核發支付命令,於同年4月7日送達債務人王紹燁戶籍
    址「嘉義縣○○鎮○○里○○○00號」,並於114年5月1日核發確定
    證明書。惟本院於114年8月27日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來函告知債務人王紹燁於送達時因他案服刑或羈押於
    監所,並請求查明本件支付命令送達情形。本院依職權調取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卷宗,另再依職權調取債務人王紹
    燁在監在押資料,發見債務人王紹燁於113年10月22日起迄
    今確實因他案服刑於法務部○○○○○○○,因本件支付命令確未
    囑託監所首長送達債務人王紹燁,本院前對債務人王紹燁之
    送達尚非合法而不能確定,本院前於114年5月1日所發確定
    證明書,即屬有誤,自應予以撤銷。
三、另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
    期起5年內,如確定證明書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明文規定,應併予說明及通
    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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