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1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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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3號
抗 告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113年度訴字
第94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提起抗
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
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查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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