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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詣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1年10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黃詣峰」之記載,應更正為「黃
詣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又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
    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
    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而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
    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
    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
    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記載
    債務人之姓名固為「黃詣峰」,惟依債權人檢附與聲請狀所
    載身份證字號相符之戶籍謄本觀之,債務人之姓名應為「黃
    詣峯」,則本件支付命令所載當事人「黃詣峰」,雖顯為債
    權人書狀記載所致之錯誤,依前開說明,關於當事人之姓名
    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如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
  ,自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適用。是以,本院前開之
    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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