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DM 詐欺(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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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案號:自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蔡淑芳
被 告 郭瓊芳
上列被告經自訴人提起詐欺案件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
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為自訴案件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蔡淑芳提起本件自訴,均未提出任何委任書狀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本件自訴之法定程式仍有未備,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各項資料。逾期不補正者,即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