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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撤銷緩刑(2026-0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撤緩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撤緩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陳碧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
執緩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朱陳碧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
    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
    並應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至115年1月19日(共26期),向該
    案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分期支付
    新臺幣(下同)5萬3,225元。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僅支付13
    期金額,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
    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受刑人目前住所地在嘉義縣,本案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之聲請,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
三、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
    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
    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
    定有明文。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受刑人朱陳碧惠前因竊盜案件,經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如原
    判決附表所示之給付方式向告訴人台電公司支付如該附表所
    示之金額等情,有卷附原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此部
    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原判決確定後,受刑人原應依照原判決附表分期給付賠償金
    額,而受刑人雖於114年4月14日繳完第13期後迄至檢察官聲
    請撤銷緩刑前,即未再按期支付予告訴人,惟於本院審理中
    ,受刑人已將尚未履行之餘款2萬6,000元給付予告訴人等情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是以,受刑人目前既已依
    照上開刑事判決諭知方式履行緩刑條件完畢,本院認受刑人
    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情節尚非重大,故聲請人以受
    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為由,聲
    請本院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其聲請與法未合,難謂有理由
    ,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紹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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