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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詐欺(2026-04-3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4-30 案號:嘉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7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易字第2
5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永富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民國115年5月20日前支付
邱嬿蓉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劉永富明知詐騙人士經常以人頭電話作為向他人
    施詐所使用或留存之電話,而任何人均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行
    動電話門號使用,對於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反而要求借用或收
    購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者,應可預見該人之目的可能係
    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犯罪行為人曝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
    。而提供自己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予陌生人士或與自己不具
    密切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
    竟仍以縱有人以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行,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為取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借
    款,於民國113年3月30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
    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下稱本案門號)後,將SIM卡交給
    許嘉哲,並因而借得1萬元。嗣某詐騙人士取得本案門號後
    ,即於113年8月26日以本案門號聯繫邱嬿蓉,再以通訊軟體
    LINE暱稱「王世堅」向其佯稱:可借貸其10萬元,請其先交
    1萬元手續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9日下午3時
    48分許,以ATM匯款1萬元至該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帳戶。
二、證據名稱:被告劉永富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
    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邱嬿蓉於警詢中之證述、LINE對話
    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表、本件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調解筆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2第2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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