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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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榮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3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榮發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0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衣褲1套(衣服1件、褲
子1件),仿冒之CHANEL商標帽子1件,經鑑定後認均係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屬商標法第98條之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
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
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
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
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明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1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仿冒GUCCI商標衣褲1
套(衣服1件、褲子1件),仿冒之CHANEL商標帽子1件,經
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節,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
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等件
存卷可參(見偵卷第45頁、第52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是聲請意旨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仿冒GUCCI商標衣褲1套(衣服1件、褲子1件) 2 仿冒之CHANEL商標帽子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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