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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單聲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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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榮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3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榮發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0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衣褲1套(衣服1件、褲
    子1件),仿冒之CHANEL商標帽子1件,經鑑定後認均係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屬商標法第98條之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
    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
    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
    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
    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明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1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仿冒GUCCI商標衣褲1
    套(衣服1件、褲子1件),仿冒之CHANEL商標帽子1件,經
    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節,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
    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等件
    存卷可參(見偵卷第45頁、第52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是聲請意旨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仿冒GUCCI商標衣褲1套(衣服1件、褲子1件) 2 仿冒之CHANEL商標帽子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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