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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DM 聲請訴訟參與(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CYDM 2026-06-10 案號:侵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BN000-A0000000(年籍、地址詳卷)
代  理  人  歐陽圓圓律師
被      告  蔡博文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5年度侵訴字第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BN000-A000000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BN000-A0000000為本案之被害人,為
    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
    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
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三、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
    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
    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認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
    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
    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蔡博文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
    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現由本院以115年度侵訴字第7號
    案件審理中,而被告被訴罪名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
    第1項第3款所定之罪,聲請人復為該案之被害人,故聲請人
    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之適格聲請人。又聲請人具
    狀聲請訴訟參與,經本院徵詢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存卷足憑(見侵聲卷第13頁),本院並斟酌本案情
    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
    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
    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4項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