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DM 請求賠償損害(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CYDM
2026-06-10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67號
原 告 鄧晴方
被 告 林宥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161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宥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
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是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
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
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5號、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林宥兌及王聖仁(經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另行裁判)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
度金訴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受理在案,被告林宥兌並經本院
判處徒刑(下稱本案刑事判決),原告固於該刑事訴訟程序
中對被告林宥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遭詐欺
之贓款係由王聖仁所提領,並非由被告林宥兌提領或轉交上
游詐欺集團成員,就提領原告遭詐騙款項之行為,本案刑事
判決亦未認定被告林宥兌為王聖仁之共犯或為共同加害人,
此觀諸本案刑事判決及起訴書甚明,原告對於未在本案刑事
判決之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被告林宥
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上開說明,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