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損害(2025-10-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5-10-07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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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原 告 湯悅慈
被 告 趙方
三合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0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於刑事訴訟程
序終了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最高法
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02號公共危險案件,業於民
國114年9月23日17時11分辯論終結,此有審理筆錄及錄音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原告在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
同日17時25分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
狀章戳蓋於其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憑,依上
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至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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