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加重詐欺等(2025-10-2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0-28
案號: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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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逸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84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A07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A07於民國113年間,加入真實姓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
(下稱飛機)暱稱「川普」、「鯤鵬」、「LM2.0」之成年
人、賴冠廷(未據起訴)及其他成年詐欺集團成員所組成,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
團犯罪組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判決有罪,
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擔任車手之角色,其與賴冠廷一同負
責前往領取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持提款卡提領遭詐騙之被
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之款項。A07即與賴冠廷、「川普」
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A07依「川普」指示,由
賴冠廷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A07,先至嘉義市○○路0000號空
軍一號貨運站領取如附表二「被害人匯入帳戶」欄所示之人
頭帳戶提款卡後,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
式詐騙A01、A2、A03、A04、A05、A06,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賴冠廷搭載A07前
往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地點,A07持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二
人將所提領之款項攜至「川普」指定之地點放置,由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前往收取,以此方式隱匿A01、A2、A03、A04、A
05、A06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去向(A01、A2、A03、A04、A0
5、A06匯款金額、匯入帳戶、A07提領款項之時間、金額等
,均詳如附表二所示),A07因此獲有新臺幣(下同)3,600
元之報酬。
二、案經A01、A2、A03、A04、A05、A06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
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A07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
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
力之相關規定。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嘉水
警偵字第1140017885號卷,下稱警卷,第1-6頁;114年度偵
字第8495號卷第91-95頁;114年度金訴字第1246號卷,下稱
金訴卷,第75、84頁)。
(二)告訴人A01、A2、A03、A04、A05、A06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警卷第13-18、39-44、60-61、93-94、118-120、132-133頁
)。
(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8-11頁)。
(四)告訴人報案及提供之資料:
⒈告訴人A0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
細(見警卷第21、26-37頁)。
⒉告訴人A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
細(見警卷第45-48、53-55頁)
⒊告訴人A0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臉書貼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64-70、73-74、85-86頁)。
⒋告訴人A0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
細(見警卷第95-104頁)。
⒌告訴人A0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A05受害經過及匯款記錄、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兆豐銀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464657號函及所附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06-107、113-114、122-127、130頁;金訴卷第43-48頁)。
⒍告訴人A0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
細(見警卷第135-137、140頁)。
(五)被告提領熱點一覽表、ATM提領影像(見警卷第141、145-14
6頁)。
(六)人頭帳戶相關資料:
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
帳戶(申請人周美玲)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47頁)。
⒉將來商業銀行(下稱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
請人方勝男)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48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人白凱鈺)交易明細
表、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卷第150-160
頁;金訴卷第37-41頁)。
(七)監視器、提領影像光碟(見警卷密封袋)。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
1.被告與賴冠廷、「川普」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本件犯行,
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2.被告對同一告訴人部分,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6罪,詐騙時間、方式明
顯可分,且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基於各別犯意
為之,應予分別論罪科刑。
(二)爰審酌被告年輕卻均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為獲取報酬而與賴
冠廷一同前往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再持提款卡提領告訴人
遭詐騙所匯入帳戶之款項後,交給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而與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手段及分工,所
詐得、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金額,告訴人所受之損害,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亦未與其
等達成和解,暨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被告從事服務業,入監執行前與女友(即
現在之妻子)、小孩同住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均具體求處
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稍嫌過重,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
之刑。又本院考量被告除本件外,另有多件擔任車手案件經
法院判刑,及於其他法院審理中,故本院即不就本件之6次
犯行定應執行刑,留待日後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
(一)犯罪所得:被告於偵訊時稱其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其領錢
後會直接把報酬抽出再丟包(見偵卷第95頁);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供稱其報酬為提領款項之1%,而附表編號1至2提領款
項是一起丟包、編號3至6提領之款項是一起丟包,如果報酬
沒有滿百位數,就會補足到百位數(見金訴卷第75頁),則
被告本次犯行之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如附表三所示,共計3,60
0元,該款項均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然被告為本件犯行所洗錢之款項即其提領之款項如附表
二所示,並未扣案,其中3,6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經本
院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已如前述;其餘之款項被告已上繳
上手,已非屬於被告,如仍就此諭知沒收或追徵價額,對被
告而言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為沒
收及追徵價額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A07提領日期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1 A01 113年12月2日 A07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A2 113年12月2日 A07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A03 113年12月11日 A07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A04 113年12月11日 A07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A05 113年12月11日 A07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A06 113年12月11日 A07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均提告)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 被害人匯入帳戶 A07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A01 自113年11月28日某時起,以IG私訊A01,佯裝舉辦抽獎活動,並提供活動網址,嗣佯稱A01抽中現金,再以Line對A01佯稱因無法將獎金匯入A01提供之帳戶,請A01依指示操作,將帳戶內之款項匯出云云。 113年12月2日17時43分 9萬9,9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3年12月2日18時11分、11分、12分 ⒉嘉義縣○○鄉○○村○○○0○0號水上回歸郵局 ⒊6萬元、6萬元、2萬9,000元 113年12月2日17時48分 4萬9,10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方勝男000-00000000000000) 2 A2 自113年12月1日20時30分許起,以Messenger私訊A2,佯稱要向其購買商品,然須以黑貓宅急便之方式寄送,並傳送不實之黑貓宅急便網站網址供其填寫資料,再以Line佯裝黑貓宅急便官方人員、客服人員、經理等,佯稱A2須依指示匯轉至指定帳戶云云。 113年12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12日)17時53分 3萬元 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3年12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12日)17時57分、58分、58分 ⒉嘉義縣○○鄉○○村○○○○○○○○○村○○○○000○00號統一超商暘民門市 ⒊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 113年12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12日)17時54分 2萬3,102元 3 A03 自113年12月10日某時起,以Messenger私訊A03,佯稱要向其購買Skyliner京成電鐵車票,然須以宅配通之方式寄送,並傳送不實之宅配通網站網址供其填寫資料,再以Line佯裝國泰世華銀行專員,佯稱A03需依指示換匯、轉帳,以使核實身分及認證銀行帳戶云云。 113年12月10日21時58分 4萬9,984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3年12月11日0時 ⒉水上回歸郵局 ⒊2萬9,000元 113年12月10日22時2分 4萬9,985元 4 A04 自113年12月10日19時20分起,以Messenger私訊A04,佯稱要向其購買音樂劇票券,嗣佯因匯款遭凍結,A04需利用賣貨便開通相關權限,再以Line佯裝中國信託陳凱文,佯稱A04須依指示操作驗證碼,之後匯出之款項會再匯回云云。 113年12月10日22時4分 4萬9,963元 5 A05 自113年12月9日17時32分起,以Messenger私訊A05,佯稱要向其購買汽車大燈,嗣佯稱無法完成訂購,再佯裝客服人員、客服副理陳天進,佯稱A05須依指示轉帳以進行金流驗證云云。 113年12月11日0時4分 4萬9,985元 ⒈113年12月11日0時8分、10分、12分 ⒉水上回歸郵局 ⒊5萬元、5萬元、1萬元 113年12月11日0時7分 4萬9,985元 113年12月11日0時9分 9,989元 6 A06 於113年12月11日0時8分前某日,傳送訊息給A06,佯裝為A06友人,因急需用錢,請A06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供其使用云云。 113年12月11日0時27分 1萬元 ⒈113年12月11日0時30分 ⒉水上回歸郵局 ⒊1萬元
附表三:A07報酬計算
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總數 提領總數金額×1% 調整後之報酬(不滿百位數補足為百位數) 1 113年12月2日 6萬元+6萬元+2萬9,000元+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20萬2,000元 2,020元 2,100元 2 113年12月11日 2萬9,000元+5萬元+5萬元+1萬元+1萬元=14萬9,000元 1,490元 1,500元 總計 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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