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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加重詐欺(2025-09-3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蓁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927、6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家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千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李家蓁明知詐騙人士經常以人頭電話作為向他人
    施詐所使用或留存之電話,而任何人均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行
    動電話門號使用,對於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反而要求借用或收
    購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者,應可預見該人之目的可能係
    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犯罪行為人曝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
    。而提供自己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予陌生人士或與自己不具
    密切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
    竟仍以縱有人以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行,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為賺取新臺幣(下同)3千元報酬
    ,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
    電話0000000000門號(下稱本案門號)後,依「小李」指示
    將本案門號SIM卡置於嘉義市民族路菜市場路旁,並取得3千
    元之報酬。嗣某詐騙人士取得本案門號後,即以本案門號,
    作為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人陳相慈之電話號碼。並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
    以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交寄如附表所示之物
    。
二、證據名稱:被告李家蓁於警詢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
    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8日
    、25日函覆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及
    如附表證據欄所列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詐
    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被告自陳僅與「小李
    」聯繫,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門號提供之對象,
    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悉告訴人係遭網際網路詐騙。經
    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
四、對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當時不知道「小李」要拿門號去
    做壞事等語。然查: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我跟「小李」見過兩次面,一次
      是在社區的廣場,遇到聊天問我來找誰。第二次也是在社
      區廣場,他要我辦門號,給我3千元。他要我辦完之後放
      到菜市場的菜籃子裡面。我不知道「小李」的真實姓名,
      也沒有聯絡方式。(問:只要花1千元就可以辦門號,為
      什麼會有人需要花3千元跟你買門號?)我不知道等語。
      顯見,被告與「小李」根本並無特別信賴關係,且其對於
      只見過第二次面,彼此又無聯繫方式之「小李」,為何無
      法自己辦理門號,需要花費3千元跟被告購買門號,「小
      李」究竟要如何使用門號、究竟為何無法自己辦理門號等
      均未過問,對於「小李」是否持以不法使用,毫不在意。
(二)近年來各類詐欺、恐嚇取財案件層出不窮,詐欺或恐嚇取
      財集團為逃避追緝,往往利用人頭電話作為向被害人施詐
      之工具。此應為現今所有台灣人民均有同感,甚至親身經
      歷之事。且申辦門號,並不需要特別資格,只需1千元之
      申辦費即可。苟見有人寧可向他人收集手機門號使用,而
      不願以自己名義向通訊業者申辦手機門號,其居心為何,
      實昭然若揭,門號所有人豈有可能安心將其門號提供與該
      等人,而對該人取得門號之目的在於實施財產犯罪乙節絲
      毫未加懷疑?而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也聽過別
      人在超商領貨,需要告知手機末三碼,亦知悉任何人都可
      以辦手機門號。自己也辦過4支門號,對於申辦門號之便
      利性知之甚詳。然對被告而言,只要能取得金錢,被告對
      於「小李」使用其門號是否要從事不法行為,根本毫不在
      意。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寄時間/地點 交寄帳戶 證據 1 謝傳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前在臉書發布不實貸款貼文,嗣謝傳鎧之妻何思姵觀覽連繫後,再以臉書暱稱「平安貨」及LINE暱稱「連線金融林禹盛」向何思姵佯稱:可替其申辦貸款云云,並提供本案門號與何思姵,致何思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帳戶金融卡寄出。 114年3月8日下午3時許,在花蓮市○○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鑫盈佳門市 謝傳鎧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傳鎧於警詢之證述、臉書廣告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貨態查詢系統查詢資料(警卷第7-9、21-23、25頁) 2 郭庭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5日某時起,以臉書暱稱「記錄時光」、LINE暱稱「線上金流服務網」、「楊志盛」、「何俊德」向郭庭瑜佯稱:捐款即可參與抽獎並告知中獎,惟因匯款失敗,須寄送金融卡以處理第三方認證問題,致郭庭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帳戶金融卡寄出。 114年3月10日晚間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崙門市 郭庭瑜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庭瑜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貨態查詢系統查詢資料、交貨便寄件照片(警卷第14-16、18-19、20-23頁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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