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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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韋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
110年度偵字第57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8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
第57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
品,有扣案物品清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
鑑定報告書1份、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各1份在
卷可證。是依照上述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博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備註 1 仿冒「adidas」商標之運動套裝 59套 報單號碼:AX/09/514/FH1Y9 分提單號:0000000000 2 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拿包 195個 1.報單號碼:AX/09/514/FH287 分提單號:0000000000 2.報單號碼:AX/09/514/FH289 分提單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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