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加重詐欺等(2026-02-26)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2-26
案號: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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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玟君
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5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玟君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玟君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
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
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
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
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陳玟君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晚間6時35分許,在
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統一超商頂六門市,以交貨便
之方式,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
金融卡寄給LINE暱稱「陳瑩娜」指定之人,並以LINE告知金
融卡密碼。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
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
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玟君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照片、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
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被告自陳僅
與「陳瑩娜」聯繫,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
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悉係以網際網路散
布方式為之。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
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對被告辯稱之駁斥:
被告辯稱:我是要辦貸款,對方說要提供提款卡,讓他包裝
,這樣卡片可以快速審核通過等語。然查:
(一)被告於偵查中陳稱:(問:為何不跟金融機構借款,在網
路上找?)因為貸款要提供勞健保證明,我目前工作都是
領現金,無法提出勞健保證明。我之前有辦過中租分期的
貸款,對方要求我提出薪資單,但這次借款沒有。之前貸
款也沒有要我寄出提款卡等語。顯見被告有申辦貸款之經
驗,且其先前申辦貸款時,並無須提供提款卡、密碼。如
有他人要借款,借出款項之人首應在意者,係借款之人之
資力狀況,以及過往借款、還款情形,以確認借款之人是
否有能力償還借用款項。此為一般人之常情,被告既然有
貸款經驗,亦應知悉此情。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是在抖音找到這個貸款,因為
他們貸款額度比一般民間貸款額度還高。依照被告提出之
對話紀錄截圖,提及「公司需要為你包裝一下,來達到貸
款的要求」、「公司這邊來幫你創造一下金流,有了金流
證明帳戶的活躍度,更容易通過」,告知被告要以其帳戶
製作出非實際交易之金流,顯係製造不實金流之洗錢行為
。
(三)被告於偵查中陳稱:(問:你在這次借貸過程中,曾經懷
疑流程不太正常?)對,我懷疑過。但對方稱寄出提款卡
,過件會比較快。(問:是否知道隨便將帳戶提供給他人
使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之問題?)知道
。我一直都知道詐騙集團很多,但我依舊寄出,因為那時
要生小孩,比較著急,想要做資金儲備等語。顯見被告對
於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可能涉及幫助詐欺、洗錢已有預
見可能。被告對於本次辦理貸款之審查方式與其他單位完
全不同,不僅未能實際審查被告之債信,又要求被告交出
其提款卡、密碼,且表示要作資金流水來包裝帳戶等明顯
可疑之處,全然未詢問對方、提出質疑。顯然被告因當時
有迫切資金需求,只要能順利貸得款項,對於他人使用自
己帳戶是否係作為不法用途,毫不在意。被告行為時主觀
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上
開所辯,顯不足採。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
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蔡守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0日在 臉書「緬甸摯緣珠寶」社團以直播向多數人佯稱有玉石可出售等語,致蔡守蕙瀏覽後陷於錯誤允諾購買而匯款。 114.05.20-11:00-3萬元 郵局帳戶 蔡守蕙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卷第13-14、21-58、61、94頁) 2 陳春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間某日 在臉書以直播(名稱:金瑞福珠寶)向多數人佯稱有低價黃金可出售等語,致陳春子瀏覽後陷於錯誤允諾購買而匯款。 114.05.20-12:39-2萬6400元 國泰帳戶 陳春子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66-69、76、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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