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DM 定應執行刑(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CYDM
2026-04-3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煌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煌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
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情
節及所生危害,基於罪責相當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6款所
定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
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
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受刑人整體犯
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刑
度,定應執行刑結果對受刑人影響較輕,且本案所犯案情均
屬單純且因受定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拘束,可資減讓刑期幅
度有限,是認無使受刑人另行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05月31日 114年0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264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26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360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36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360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360號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56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