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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公共危險(2026-0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1-14 案號:嘉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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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懷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832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懷文犯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交通工具以外之物罪,處拘役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懷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
    、建築物及交通工具以外之物罪。
 ㈡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
    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
    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是
    被告雖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建物內之無線網路分享器、毛毯、
    床墊等物,然應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疏未注意無線網路分
    享器電池溫度過高可能會短路導致起火,而燒燬上揭物品,
    因而造成公共危險,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
    罪後態度、本案火勢非大之情,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職業
    、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足參,本院參諸其素行非差,及坦承全部犯行之
    犯後態度,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查、審判、科刑
    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高嘉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321號
  被   告 楊懷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懷文係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之所有
    權人,其於民國114年4月28日凌晨,在上址臥室內,使用自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通路所購入聯洲國際有限公司進
    口之tp-link牌M7450型無線網路分享器(下稱本件無線分享
    器,業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時,本應注意電池
    因溫度過高極有可能造成短路而導致起火,而依當時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將本件無線分享器放
    在毛毯下使用,致使本件無線分享器電池溫度過高而短路導
    致起火,引燃床舖東側之毛毯、床墊,造成本件無線分享器
    、毛毯、床墊等物燒燬,致生公共危險。
二、案經嘉義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懷文坦承不諱,並有嘉義巿政府
    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
    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
    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
    託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
    之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高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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