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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DV 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CTDV 2026-06-11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DO VAN CUONG (杜文鋼)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