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DV 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CTDV
2026-06-11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DO VAN CUONG (杜文鋼)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