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DV 損害賠償(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CTDV
2026-06-09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王德明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
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業已明揭其旨。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有待補正:㈠
未具體列明被告郭思妤之可供送達地址;㈡未具體載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㈢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
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