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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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上綸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慶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87,442元,
及其中799,968元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9,362元自115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11日
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178,112元自114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
15年1月11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自附表
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
日(115年2月9日)前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合計5,57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
後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3,018元(計算式:987,442元+5,576元
=993,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99,968元 114年12月4日 115年2月8日 (67/365) 2.22% 3,259.92元 2 違約金 799,968元 115年1月4日 115年2月8日 (36/365) 0.222% 175.16元 3 利息 9,362元 115年1月11日 115年2月8日 (29/365) 6.81% 50.65元 4 利息 178,112元 114年12月11日 115年2月8日 (60/365) 6.81% 1,993.88元 5 違約金 178,112元 115年1月11日 115年2月8日 (29/365) 0.681% 96.37元 小計 5,57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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