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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盧玉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52,808元,及自
    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則自115年1月8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5
    年2月5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8,627元(計算式:750,20
    4元×28/365年×14.99%=8,6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761,435元(計算式:本金752,808元+利息8
    ,627元=761,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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