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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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劉偉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95,445元,及其
中565,829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1
6%計算之利息,則自114年12月29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
支付命令之日(115年1月28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7,050
元(計算式:565,829元×30/365年×15.16%=7,050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
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2,495元(計算式:
本金595,445元+利息7,050元=602,49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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