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DV 聲請再審(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CTDV
2026-06-09
案號:聲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
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9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
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
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
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
院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114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定駁回
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下稱原確定
裁定),再審聲請人於115年3月6日收受原確定裁定後,於1
15年3月31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
合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
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
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且毋庸命
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有沒有中指,有的話請比中指,114年週年
慶很多,115年週年慶要在哪裡辦等語。
四、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未具體指明有何法定
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
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