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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4-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審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建字第22號
原      告  崧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喬智  


被      告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
    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就屏東縣○○鄉○
    ○段00地號土地泥作工程E.F.G棟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被告應給付工程尾款新臺幣8,313,872元而未
    給付,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查本件既係因系爭契
    約之法律關係涉訟,依系爭契約第三十一條約定,兩造就系
    爭契約而訴訟時已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原告起訴狀所附系爭契約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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