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DV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CTDV
2026-06-11
案號:審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建字第15號
原 告 侯淑玲
洪添輝
洪嘉遠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沂裴
洪浚展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陳宗華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確認璿灃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7,980,711元之債權存在,並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980,711元。嗣於民國115年4月7日以民事訴之聲明變更暨追加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確認璿灃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有8,626,300元之債權存在;㈡被告應給付璿灃營造有限公司8,626,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等三人代位受領。前揭聲明乃以一訴主張二項標的,惟二訴訟標的之訴訟目的,實屬一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又原告就上開㈠、㈡訴訟標的如獲勝訴判決,可獲致之利益均為8,626,3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8,62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7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4,983元,尚應補繳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變更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