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DV 返還擔保金(2026-05-06)
一般民事糾紛
CTDV
2026-05-06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華肇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
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