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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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
相 對 人 林秀如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001 114年5月20日 47,000元 114年8月26日 002 114年5月20日 59,000元 114年8月5日 003 114年5月20日 56,000元 114年7月29日 004 114年5月20日 65,000元 114年8月19日 005 114年5月20日 50,000元 114年7月15日 006 114年7月15日 47,000元 114年7月8日 007 114年7月15日 62,000元 114年9月30日 008 114年8月5日 89,000元 115年1月15日 009 114年10月8日 38,000元 114年11月11日 010 114年10月14日 74,000元 115年1月27日 011 114年10月14日 86,000元 115年2月24日 012 114年10月14日 89,000元 115年3月3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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