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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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浤陽工程有限
公司、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㈠高雄
巿岡山區岡山段107-23地號土地及其上1337建號建物㈡高雄
巿橋頭區後壁田段61地號土地及其上1042、1043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
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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