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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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佩琪、王賢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佩琪、王賢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佩琪、王賢暐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援中段
二小段72地號土地及其上12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
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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