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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DV 清償債務(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CTDV 2026-03-31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30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麗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
    0年5月1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
    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