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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9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福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司執字第1939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金龍泉企業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處辦理退保,目前
    投保於斑福餐飲有限公司,該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南市東區;
    債權人另聲請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城分行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惟依債權人
    狀載所示,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南市南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
    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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