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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DV 清償債務(2026-03-30)

一般民事糾紛 CTDV 2026-03-30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738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司執字第17381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查無債務人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及其他財產,而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澄清湖郵局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公司設
    立登記在高雄市三民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及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稅務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系統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