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2026-03-23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5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    





聲請人因票據滅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6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博瑞鑫有限公司魏汝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公司 臺灣中小企銀博愛分行 01025491 95,000元 114年11月8日 AG1437182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