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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微芬即林秋棟之繼承人


            林劉盛春即林秋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邱微芬、林劉盛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秋棟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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