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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侯又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
    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民國112年2月1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
    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
    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1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75,222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69,80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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