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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4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仲億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金治

債  務  人  林也欽  


            陳泰臨  


            羅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陸仟柒佰玖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92,158元 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1% 114年11月3日起至114年11月16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1,968,635元 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1% 114年11月3日起至114年11月16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3 99,599元 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1% 114年11月3日起至114年11月16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4 896,401元 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1% 114年11月3日起至114年11月16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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