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鈺盛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號十五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鈺盛於民國103年2月21日、民國111年12月13日開
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
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
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62,881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59,620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62,881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59,62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