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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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揚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12日
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月)。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7,77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14日
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5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月)。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1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7,776元 自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83% 自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12,018元 自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53% 自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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