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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志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31日
    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5%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月)。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6,4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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