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DV 支付命令(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CTDV
2026-04-2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品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月)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品嫻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3期(月)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民國115年3月29日止共計消費簽帳
新臺幣53,607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52,362元為自民
國103年4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29日之消費款,新臺幣1,
245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