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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DV 支付命令(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CTDV 2026-04-2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
    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月)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怡安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JCB:NO: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定債務人得
    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月)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民國115年3月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109,648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