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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DV 支付命令(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CTDV 2026-04-2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洪玟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
    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5月25日金
    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
    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
    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
    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
    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
    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51,919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新臺幣
    50,000元整(已到期之本金新臺幣50,00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
    償餘額新臺幣0元),應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1,129元、違
    約金雜費計新臺幣79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新臺幣0元
    。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50,000元 115年4月3日 清償日 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