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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DV 支付命令(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CTDV 2026-04-2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劉湘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七九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五八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以每個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劉湘鈴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
    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期,共分84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7.9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
    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按月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
    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
    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51
    5,47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
    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
    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