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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碧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碧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7日止累計121,453元正未給付,其
    中114,041元為消費款;7,41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041元 自民國115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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