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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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8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許雲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 債務人許雲翔於民國114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 債務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23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4459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4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1521元 自民國115年0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53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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