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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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戴立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9月11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
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截至民國115年4月9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3,911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1,382元
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3,911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21,38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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