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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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子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貳仟貳佰捌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子熒於民國113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
月14日止累計433,515元正未給付,其中425,268元為本金;
8,2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子熒於民國11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
月14日止累計371,799元正未給付,其中364,574元為本金;
7,2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㈢債務人曾子熒於民國112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0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4月14日止累計790,740元正未給付,其中772,727元為本金
;18,0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曾子熒於民國113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
月14日止累計336,233元正未給付,其中329,885元為本金;
6,34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5268元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64574元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72727元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29885元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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