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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庭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庭郡於民國114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21年06月2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
    月14日止累計609,697元正未給付,其中589,338元為本金;
    19,56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338元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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