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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李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嘉榮於民國114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903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5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債務人
    李嘉榮於民國114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
    0000000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46元及
    違約金暨手續費71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
    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373元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0% 002 新臺幣4869元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003 新臺幣67051元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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