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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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順興於民國88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分01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6,976元正未給付,(其
中1,182元為本金, 5,79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872號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2元 王順興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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